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 計程車客運業 ( 106 年 11 月 07 日)
第96-4條
計程車客運業得自行規劃路線共乘之營運,並提出共乘營運計畫書,經公 路主管機關審議核定;非經核准,不得營運。

前項共乘營運計畫書,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共乘路線。

二、最低共乘營業車輛數。

三、乘客需求估算。

四、上下客地點。

五、共乘費率及分攤原則。

六、營業時間。

七、招攬乘客後最長等候時間。

八、共乘營業車輛標示方式。

九、駕駛人遴選及管理機制。

十、乘客安全、服務品質保障及申訴處理機制。

計程車客運業應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項共乘營運計畫書第一款、第四 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辦理共乘營運;如有變更,亦應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 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