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 計程車客運業 ( 106 年 11 月 07 日)
第96-2條
計程車在核定營運區域內得以下列共乘方式營業:

一、路線共乘:以行駛核定路線之方式,在核定路線上設置共乘站供乘客 上車,每車提供兩位以上乘客共同搭乘,計程車駕駛人得向每位乘客 收取其個別車資之營業方式。

二、區域共乘:在核定區域內設置共乘站供乘客上車,每車提供兩位以上 乘客共同搭乘,計程車駕駛人得向每位乘客收取其個別車資之營業方 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