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 計程車客運業 ( 106 年 11 月 07 日)
第94條
凡取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牌照申領許可者,應在核發牌照或汽車運輸 業營業執照前繳驗左列有效之證明文件:

一、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。

二、購車證明或車輛讓渡書。

三、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證。

參加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社員申領牌照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者,同前項 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