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 計程車客運業 ( 106 年 11 月 07 日)
第91-2條
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、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。

前項發放基準,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轄區內之運輸需求訂定並 公告之,調整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