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 遊覽車客運業 ( 106 年 11 月 07 日)
第89條
遊覽車計時包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計時包車費以每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。

二、計時包車至少以二小時為起碼時數,超過二小時者,按每三十分鐘遞 進計算。

三、計時包車使用時間,應自車輛開始供用時起至用畢時止。

遊覽車計時包車費費率,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