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 遊覽車客運業 ( 106 年 11 月 07 日)
第86-1條
申請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,應由遊覽車客運業者檢具駕照、相片向 公路主管機關辦理,如有遺失、破損或滅失時,應檢具向警察機關報案之 遺失證明或相關證(物)明文件、駕照、相片,依原申請程序換(補)發 。

遊覽車客運業僱用之駕駛人駕照因故受吊銷或註銷處分時,不得再派任為 駕駛員,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並應於七日內繳回公路主管機關;其 解僱時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