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 遊覽車客運業 ( 106 年 11 月 07 日)
第84條
遊覽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:

一、車輛應停置車庫場內待客包租,不得外駛個別攬載旅客、開駛固定班 車或擅自設置營業所站。

二、承辦機關、學校或其他團體交通車,應於事前檢具合約書副本報請公 路主管機關備查。

三、機關、學校、旅行業及導遊人員對包租遊覽車依規定所為查核,應積 極配合,不得拒絕。

前項第一款車輛出租時,應據實填載派車單(如附表六)及簽訂書面租車 契約,隨車攜帶。派車單及租車契約並應至少保存一年供公路監理機關查 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