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 貨運營業通則 ( 106 年 11 月 07 日)
第105條
貨運業應在各營業所揭示左列事項:

一、營業時間表。

二、運費及雜費表。

三、運送契約、託運單。其應註明貨物毀損、滅失之損害賠償,除貨物之 性質、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,並註明於契約外,其賠償金額, 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。

四、其他託運人及受貨人注意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