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 總則 ( 102 年 11 月 26 日)
第9條
公路主管機關,應建立公路基本資料,除隨時登記路線動態外,每十年應 舉辦公路總清查一次,並將結果報請上級機關備查。 前項公路基本資料登記管理要點,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訂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