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 總則 ( 102 年 11 月 26 日)
第8條
直轄市、縣 (市) 公路主管機關,於每屆年度終了,應將所管公路之修建 及養護工程完成數量、里程增減及經費收支情形,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備查。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,應連同直接所管公路有關前項之資料,合併編製成果 統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