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 修建 ( 102 年 11 月 26 日)
第30條
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交流道之匝道與公路或市區道路銜接路段,基於行車 需要必須同時改善或裝設必要設施時,應由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主辦機關 同時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