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 修建 ( 102 年 11 月 26 日)
第28條
修建工程主辦機關 (構) ,應按計畫開工、竣工,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開工 或延期竣工時,應報請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准。 公路主管機關應負責管制其進度,考核其執行績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