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 修建 ( 102 年 11 月 26 日)
第26條
修建工程主辦機關 (構) ,因工程規模或受經費限制,經報請公路主管機 關核定後,得分期分段辦理,並得按年度分別編製工程計畫及工程預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