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 規劃 ( 102 年 11 月 26 日)
第22條
公路主管機關應就轄區重要公路依照下列項目,實施公路使用現況調查:

一、幾何線形。 二、路面狀況。 三、行車速率。 四、延誤因素。 五、肇事紀錄。 調查完畢,應就現況、安全與效用,評定各路段之服務績效,作為規劃及 改善之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