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 規劃 ( 102 年 11 月 26 日)
第20條
路線編號非有重大原因不得更改。各項設施編號,因設施增加,則以某號 之一編之;原有設施廢止,則將原號空留不用,其餘各號均不調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