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 規劃 ( 102 年 11 月 26 日)
第19條
不同等級公路之共同使用部分,應將該段依其路線系統各自編號並分別累 計里程。但該段設施之編號及統計公路實際長度時,僅由等級較高之公路 統一納編並計算其長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