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8條
交流道及其匝道之編號方法如下:
一、交流道編號:以交流道所屬路線編號為首,依路線起訖方向,自起點
交流道01號起編,至本路線終端交流道為止。
二、匝、環道編號:每一交流道以路線起訖方向為準,依其上下高速公路
、快速公路之方位分為左右兩側,自右側上下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者
以R表示;自左側上下者以L表示,然後依其車流運轉特性,按下列
原則編號:
(一) 於右側下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直接接平面道路之匝道編為R1。
(二) 自右側平面道路直接上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之匝道編為R2。
(三) 於右側下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,可轉入左側平面道路之匝、環道編
為R3。
(四) 自左側平面道路經匝、環道於右側上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者,該匝
、環道編為R4。
(五) 設於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右側之匯出匯入車道、集散道路編為R5
。
(六) 另於右側設有特殊連絡道者,編為R6。
(七) 於左側上下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之匝環道,除號碼前改用L外,比
照自右側上下交流道各目編號原則辦理。
(八) 無該轉向匝道或無匯入匯出車道、集散道路者,該編號均空留不用
。
(九) 匝、環道共同使用部分,以下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之匝道為主線,
另一匝道扣除重疊路段後之剩餘部分,依其運轉特性編之。但共同
使用部分同為下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匝道時,以右側者為主線。
(十) 系統交流道之匝、環道,以南北向路線且號數小者為主線,參照本
款第一目至第九目所定原則編之。
兩路相交所設槽化區之編號,比照前項編號方法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