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 設計及建築 ( 57 年 09 月 03 日)
第7條
建築材料,如由申請人購備,須經管轄鐵路檢驗合格,始准使用。路基、 橋涵等工程得准申請人自辦。但應受管轄鐵路之指導監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