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 設計及建築 ( 57 年 09 月 03 日)
第5條
專用側線之設計及建築,由管轄鐵路辦理,所需工料各費,由申請人負擔 。

第6條
建築費用由管轄鐵路估列,由申請人按照合約規定繳納之。

前項費用全部繳清後,專用側線始得啟用。

第7條
建築材料,如由申請人購備,須經管轄鐵路檢驗合格,始准使用。路基、 橋涵等工程得准申請人自辦。但應受管轄鐵路之指導監督。

第8條
申請人自辦之工料,其費用由應繳之建築費內,如數扣除。

第9條
因建築專用側線須改變管轄鐵路之現有路線、站場時,其變更費用概納入 該專用側線之建築費計算。

第10條
申請人擬變更專用側線之全部或一部時,須申請管轄鐵路核准辦理,其變 更費用由申請人負擔。

第11條
管轄鐵路因站場擴建或其他原因,須變更專用側線之全部或一部時,申請 人應無條件予以同意,其所需費用由管轄鐵路負擔。

第12條
專用側線使用管轄鐵路所有土地時,申請人應按該鐵路土地出租之規定繳 納地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