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
總則
( 57 年 09 月 03 日)
第3條
修建專用側線應開具左列各款事項,申請管轄鐵路核准:
一、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之名稱、地址及負責人之姓名、住址。
二、專用側線之位置及長度。
三、用途及運輸數量。
四、建築計畫及圖說。
五、其他必要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