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 總則 ( 57 年 09 月 03 日)
第3條
修建專用側線應開具左列各款事項,申請管轄鐵路核准:

一、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之名稱、地址及負責人之姓名、住址。

二、專用側線之位置及長度。

三、用途及運輸數量。

四、建築計畫及圖說。

五、其他必要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