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 總則 ( 57 年 09 月 03 日)
第1條
鐵路專用側線之修建、養護及使用,除鐵路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規則之 規定。

第2條
本規則所稱專用側線,係指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所修建,專供事業本身運 輸之用者而言。但自備行車動力及具有鐵路應有之設備者,應依興建專用 鐵路之規定申請立案發照。

第3條
修建專用側線應開具左列各款事項,申請管轄鐵路核准:

一、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之名稱、地址及負責人之姓名、住址。

二、專用側線之位置及長度。

三、用途及運輸數量。

四、建築計畫及圖說。

五、其他必要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