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 總則 ( 57 年 09 月 03 日)
第2條
本規則所稱專用側線,係指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所修建,專供事業本身運 輸之用者而言。但自備行車動力及具有鐵路應有之設備者,應依興建專用 鐵路之規定申請立案發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