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 ( 101 年 03 月 19 日)
第7條
鐵路行車人員之體格檢查不合格者,鐵路機構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。

鐵路行車人員自覺難以勝任行車工作時,應即主動請求鐵路機構停止其勤 務。鐵路機構接獲報告或認有必要時,得洽請符合前條規定之醫療機構施 行該行車人員身體之全部或部分之檢查。

前項鐵路行車人員重新執行行車工作前,鐵路機構應實施體格檢查合格後 ,始得派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