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 ( 101 年 03 月 19 日)
第18條
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,已依修正前規定擔任 鐵路行車人員者,視為體格檢查、適性檢查及技能檢定合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