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 防護設施設置標準 ( 85 年 06 月 15 日)
第23條
立體交叉完成後之財產管理及保養維護權責規定如左:

一、地下道:鐵路路基下方結構物,除鐵路行車設備相關設施歸鐵路機構 所有並負責管理、維護外,其餘設施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所有並負責 管理、維護。

二、高架陸橋:依道路系統分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管理維護。

三、照明及抽水設備:由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或鄉 (鎮、市) 公所管理 維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