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 防護設施設置標準 ( 85 年 06 月 15 日)
第22條
列車通過第四種鐵路平交道之瞭望距離範圍內,有礙視距之建築物或高莖 植物依左列規定處理:

一、高莖植物由鐵路機構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。

二、建築物由鐵路機構商請主管建築機關會勘後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。

前項之修改、拆除或砍伐、修剪,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,並 予相等之補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