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 防護設施設置標準 ( 85 年 06 月 15 日)
第16條
鐵路平交道之道路坡度、彎度及道路與鐵路之交叉角度,依公路路線設計 標準規範或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之規定辦理。如現有平交道,因受地形 限制,無法改善時,得暫維持現狀,但應加強安全防護設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