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 防護設施設置標準 ( 85 年 06 月 15 日)
第14條
鐵路平交道除依規定設置標誌外,其設施及防護,依左列規定:

一、第一種鐵路平交道:設遮斷器及警報裝置,並應晝夜派看柵工駐守。

二、第二種鐵路平交道:設遮斷器及警報裝置,並應每日在規定時間內派 看柵工駐守,或僅於列車通過時以人工操作,其駐守或操作時間應視 行車業務情形,由鐵路機構規定之,但特殊情形或軌距未達一、○六 七公尺者得免設遮斷器。

三、第三種鐵路平交道:設自動警報裝置及自動遮斷器,不派看柵工駐守 ,但軌距未達一、○六七公尺者得免設遮斷器,必要時得臨時派工防 護。

四、第四種鐵路平交道:僅設平交道警告標誌,不派看柵工駐守,但因特 殊情事,得臨時派工防護,除專用鐵路外,不得作為公私事業機構專 用之平交道。

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鐵路平交道,認為不宜供汽車通行者,得免設遮斷 器,但其自動警報裝置之警報時間不得少於二十秒鐘,並應在平交道兩側 道路上釘樁禁止機器腳踏車以外之汽車通行。軌距未達一、○六七公尺者 得免設警報裝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