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 初測目的及路線選擇 ( 95 年 11 月 16 日)
第24條
路基高度應在最高洪水位之上至少○.六公尺,橋梁梁底高程必需高於河 川兩岸之堤防高程或計畫堤頂高程;路線經過平川地帶不受洪水淹沒之處 ,路堤之最低高度應儘量較地面高出一公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