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路線測量規則
繪製圖件
( 95 年 11 月 16 日)
第13條
平面圖應表示下列事項:
一、導線及其里程與方向。該方向以磁針北為準。
二、路線。計畫路線與踏勘導線相距甚遠,應用虛線將路線劃出。
三、等高線。用五公尺或十公尺之等高線將地形大略表出。
四、村鎮及地名。
五、河流名稱及方向。
六、森林及耕種情形。
七、原有交通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