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 繪製圖件 ( 95 年 11 月 16 日)
第13條
平面圖應表示下列事項:

一、導線及其里程與方向。該方向以磁針北為準。

二、路線。計畫路線與踏勘導線相距甚遠,應用虛線將路線劃出。

三、等高線。用五公尺或十公尺之等高線將地形大略表出。

四、村鎮及地名。

五、河流名稱及方向。

六、森林及耕種情形。

七、原有交通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