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 繪製圖件 ( 95 年 11 月 16 日)
第12條
平面圖與縱剖面圖應繪在同一圖紙上,圖寬七十五公分,上半部畫平面, 下半部畫縱剖面,以數位檔案儲存繪製之。

第13條
平面圖應表示下列事項:

一、導線及其里程與方向。該方向以磁針北為準。

二、路線。計畫路線與踏勘導線相距甚遠,應用虛線將路線劃出。

三、等高線。用五公尺或十公尺之等高線將地形大略表出。

四、村鎮及地名。

五、河流名稱及方向。

六、森林及耕種情形。

七、原有交通情形。

第14條
縱剖面圖應表示下列事項:

一、導線之里程及其縱剖面。

二、計畫路線高度與踏勘導線如相差甚遠,應將路線縱剖面用虛線畫出, 必要時並應在圖上將路線情形詳細註明。

三、村鎮地名及其高度。

四、重要橋樑之長度及其河名。

五、重要隧道之長度及其山名。

六、較長之大坡度。

第15條
繪製圖件應以踏勘路線之起點自左向右繪製。

第16條
水平基面應以基隆平均(TWVD2001)潮位零點為標準,如情形特殊,得予 假定。但須注意路線之高度,不宜有負數,並須設立水平樣點(BM),以 便互相連接。

第17條
踏勘圖件應加封面記明下列事項:

一、某區某線某段踏勘圖。

二、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。

三、比例尺。平面圖二萬五千分之一,縱剖面圖長度二萬五千分之一,高 度五千分之一。

四、踏勘日期。中華民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開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勘 竣。

五、踏勘者某區某踏勘隊隊長及隊員姓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