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 立案 ( 104 年 05 月 12 日)
第9條
交通部核准地方營、民營鐵路興建之立案時,應發給執照,並副知路線經 過之地方政府。

前項執照應載明開工、竣工期限,並得因公益事由,載明附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