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 立案 ( 104 年 05 月 12 日)
第7條
交通部於核准地方營、民營鐵路籌辦時,應視計畫內容規定籌辦期限,並 得附加條件。

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立案或完成附加條件所規定事項者,交通部應廢 止其籌辦。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於前項期限申請立案或完 成附加條件所規定事項者,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報請交通部核准延長 期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