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 立案 ( 104 年 05 月 12 日)
第6條
同一鐵路路線有二以上申請人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興建者,由交通部視規劃 內容、公益需要等事項,評估擇定之。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