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 立案 ( 104 年 05 月 12 日)
第5條
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地方營、民營鐵路之興建,應備具之文書及其 應記載或說明事項如下:

一、申請書:

(一)申請人及其資格文件。

(二)申請事由。

(三)計畫時程。

二、建築理由計畫書:

(一)規劃目的及規劃目標年。

(二)運量分析及預測。

(三)土地取得方式及可行性評估。

(四)經濟效益評估。

(五)環境影響評估。

三、路線預測圖及規劃說明:

(一)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。

(二)路線及場、站規劃。

(三)機電系統。

(四)運轉規劃。

四、固定資產建設、改良、擴充簡明估計表:

(一)興建成本。

(二)增置、重置成本。

五、損益估計表:

(一)財務假設基礎。

(二)營業收入。

(三)營業成本及費用。

(四)營業外收入及費用。

六、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:應包括興建所需經費及其來源(含資本總額 )、用途、方式及期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