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 監督 ( 104 年 05 月 12 日)
第43條
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,於每 年第一季結束前,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;其報告內容應包括 下列事項:

一、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:

(一)安全理念內容。

(二)安全績效指標之項目與達成狀況。

二、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。

三、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。

四、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。

五、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。

前項第五款應包括交通部指定納入之營運安全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