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 監督 ( 104 年 05 月 12 日)
第42條
地方營、民營鐵路機構應將其下列營運狀況,於每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, 報請交通部備查:

一、全路狀況:

(一)業務範圍。

(二)組織架構。

(三)人力概況。

(四)運輸本業經營範圍(路線里程、營業里程、車站數)。

(五)維修基地及功能。

二、運輸情形:營運及業務概況,並至少包括下列資料。

(一)客貨經營情形及分析。

(二)票務及重要服務設施設備辦理情形。

(三)路線修建養護執行情形。

(四)機車車輛各級維修執行情形。

(五)營運設備重大採購計畫。

(六)績效指標執行情形與分析。

(七)事故事件分析及檢討。

(八)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執行情形。

(九)勞工安全衛生執行情形。

三、營業盈虧。

四、改進計畫:包括全路狀況、運輸情形、營業盈虧等之改進事項、檢討 執行情形,並研提改進時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