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 監督 ( 104 年 05 月 12 日)
第41條
地方營、民營鐵路機構應將每季下列營運狀況,於下一季始日起四十五日 內,報請交通部備查:

一、客運量資料:

(一)主要車站起訖旅客人數。

(二)車種與車廂別旅客人數及承載率。

(三)票種別旅客人數。

(四)一週旅客分布情形。

二、貨運量資料:貨運種類、噸數及延噸公里。

三、重要運轉設備保養維護資料:

(一)機車及車輛各級檢修情形。

(二)路線養護修建情形。

四、組織及人員資料:

(一)鐵路營運與維修員工數。

(二)行車人員合格人數。

(三)失能傷害頻率。

五、營業收支資料(季底):

(一)營業收入。

(二)營業成本。

(三)營業外收入。

(四)營業外支出。

六、重要紀事。

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資料應按月統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