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 監督 ( 104 年 05 月 12 日)
第40條
地方營、民營鐵路機構應按月統計下列營運績效資料,並於次月十五日前 提報交通部備查:

一、客貨運輸情形:

(一)旅客人數及延人公里數。

(二)車站進出旅客人數。

(三)貨運噸數及延噸公里。

二、運輸能量:

(一)列車開行次數。

(二)列車公里數。

(三)座位公里數。

三、列車服務水準:

(一)平均承載率(延人公里數÷座位公里數)。

(二)準點情形(列車抵達終點站之準點情形)。

(三)發車率(列車實際開行班次÷列車計畫開行班次)。

(四)事故事件種類、件數及旅客傷亡情形。

四、其他經交通部指定之項目。

交通部得請鐵路機構提出特定期間與前項相關之詳細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