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 立案 ( 104 年 05 月 12 日)
第4條
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地方營鐵路之興建,應由直轄市或縣(市)政 府為之。申請民營鐵路之興建,應由公司或公司發起人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