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 行車及客貨運運輸業務 ( 104 年 05 月 12 日)
第24條
地方營、民營鐵路機構應訂定並定期檢討行車所須遵循之運轉、安全及辦 理客運與貨運運輸業務作業程序規章,交通部於必要時,得請鐵路機構提 供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