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 行車及客貨運運輸業務 ( 104 年 05 月 12 日)
第23條
交通部認為公益上有必要時,得對地方營、民營鐵路運價、列車運轉程度 、次數及到開時刻,責令調整或改訂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