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 行車及客貨運運輸業務 ( 104 年 05 月 12 日)
第22條
地方營、民營鐵路機構應於開始營運前,將運送旅客、行李、包裹、貨物 之運價及雜費之基準及其調整方式報請交通部核定;其變更時,亦同。但 民營鐵路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營運者,依該法令及其投資契約規定辦 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