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 行車及客貨運運輸業務 ( 104 年 05 月 12 日)
第21條
地方營、民營鐵路機構因天災、事故或其他不得已之情事須臨時變更列車 種類、次數、起迄或停靠站、時刻表者,應於變更事由及臨時列車班表依 規定通報後三日內,將下列事項提報交通部:

一、變更之營運範圍。

二、變更與恢復正常運轉之時間。

三、受影響之列車班次、實際開行班次、運轉調度情形。

四、運轉限制之內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