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 行車及客貨運運輸業務 ( 104 年 05 月 12 日)
第19條
地方營、民營鐵路機構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前 ,應完成下列營運要件:

一、營運所需之土木建築及機電系統設備。

二、票務及旅客動線導引設施。

三、營運及維修人員之配置及訓練。

四、營運及維修作業程序及規章。

五、列車運行計畫及系統穩定性測試報告。

六、緊急應變計畫、緊急逃生及安全防護設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