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 立案 ( 104 年 05 月 12 日)
第13條
地方營、民營鐵路機構應依報經交通部核准之籌募計畫書所定期程籌足經 費,並於各所定期程屆滿後一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報請交通部備查。

地方營、民營鐵路機構變更依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所載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 書內容者,應詳述變更事項、理由及影響分析,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