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行車規則  裝載限制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23條
車輛裝載貨物,不得超過其標明之載重量。

貨物裝載應力求重量分配均勻,並注意使貨物不致因運轉之動搖而有崩塌 或墜落之虞。

第24條
無蓬貨車裝載貨物,不得伸出貨車之側板及端板內層立面或車身外方;標 明裝載高度者,不得超過其標明之裝載高度。但輸送闊大貨物,經確認其 裝載狀態不致阻礙車輛之運轉時,不在此限。

第25條
裝載危險品之罐車或將裝有危險品之容器裝載於車輛時,應確認危險品無 洩漏之虞。

第26條
車輛裝載危險品時,應於車輛兩側顯明處所標明危險品標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