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行車規則  裝載限制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23條
車輛裝載貨物,不得超過其標明之載重量。

貨物裝載應力求重量分配均勻,並注意使貨物不致因運轉之動搖而有崩塌 或墜落之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