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行車規則  閉塞準用法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114條
施行隔時法、牌券隔時法或嚮導隔時法時,於最初列車開出前,應確認區 間無列車或車輛,始得運轉。

第115條
隔時法在閉塞區間兩端站通信斷絕時行之。

依隔時法在同一閉塞區間向同一方向繼續運轉二列以上之列車時,應俟先 開列車在該區間規定之所需運轉時分過後,始得使次一列車進入該閉塞區 間。

前項規定所需運轉時分未滿五分鐘者,亦應經過五分鐘。

第116條
牌券隔時法,在閉塞區間兩端站通信斷絕時,使用路牌一具及通券行之。

第一百零六條、第二項、第三項、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、 第三項之規定對牌券隔時法準用之。

第117條
嚮導隔時法。在閉塞區間兩端站通信斷絕時,指派嚮導員一名並使用嚮導 證行之。

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,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,第 三項之規定,對嚮導隔時法準用之。

第118條
傳令法在閉塞區間有列車或車輛存在,須向該閉塞區間運轉其他列車時, 指派傳令員一名行之。傳令員應佩帶表明傳令員身份之臂章。

第119條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始得依傳令法運轉列車:

一、為拖回站間中途停留之列車運轉救援列車時。

二、為拖回站外正線遺留或溜逸之車輛運轉救援列車時。

三、在因搶修路線運轉工程列車之區間需運轉其他工程列車時。

四、運轉排雪列車時。

第120條
施行傳令法區間運轉之列車,應由該區間之傳令員隨乘。

第121條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始得施行無閉塞運轉列車:

一、依第八十四條規定,越過閉塞號誌機之險阻號誌顯示處所進行時。

二、施行隔時法或嚮導隔時法,為確認區間有無列車或車輛運轉動力車時。

三、施行嚮導隔時法,為派遣適任人員前往對方站接洽運轉動力車時。

前項無閉塞運轉,僅依司機員之注意力維護列車安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