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行車規則  調車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76條
調車應依號訊辦理。但人力調車時,不在此限。

例行調車,定有開始終止時間及區域者,得依調車號誌機辦理,不受前項 規定之限制。

第77條
車輛非有適當之制軔,不得溜放或在駝峰線流轉。

旅客乘坐之車輛、裝載火藥類之車輛及裝載貨物因溜放而易生危險之車輛 不得溜放,其他車輛亦不得向其溜放。

旅客乘坐之車輛及裝載火藥類之車輛,不得在駝峰線流轉。

第78條
辦理列車閉塞後,或施行自動閉塞式、路牌式、嚮導式及閉塞準用法區間 之站,對於駛來列車之方向,不得使用站外正線調車。但有不得已情事, 經施以適當之防護時,不在此限。

第79條
站外正線或坡度在千分之十以上之路線,絕對禁止人力調車;使用站內正 線施行人力調車時,應監視之。